保護和修復國際古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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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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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5月25日,第二屆歷史古跡建筑師和技師國際會議31日在威尼斯通過)發布單位:第二屆歷史古跡建筑師和技師國際會議發布時間:1964-5-25生效日期:1964-5-25世代人的歷史古跡,充滿了過去歲月的信息,成為人們古老生活的見證。人們越來越意識到人類價值的統一,并將古代遺跡視為共同遺產,認識到保護后代的共同責任。我們的職責是真實、完整地傳遞它們。保護和修復古建筑的指導原則應在國際上得到認可和規定,這一點至關重要。各國負責在各自的文化和傳統領域實施這一計劃。1931年雅典憲章首次規定了這些基本原則,為國際運動的廣泛發展做出了貢獻,體現在國際博物館協會和聯合國教育、科學和文化組織的文件中,以及后者建立的國際文化財產保護和修復研究中心。一些越來越復雜和多樣化的問題越來越受到關注,并進行了緊急研究。現在,重新審查憲章的時間已經到來,以便徹底研究其原則,并在新文件中擴大其范圍。為此,1964年5月25日第二屆歷史古跡建筑師和技師國際會議于31日在威尼斯舉行。通過以下文本:定義 第一條 歷史遺跡的要點不僅包括單一建筑,還包括能夠找到獨特文明、有意義發展或歷史事件見證的城鄉環境。這不僅適用于偉大的藝術作品,也適用于過去一些簡單的藝術作品,隨時獲得文化意義。第二條 保護和修復古跡必須有助于研究和保護考古遺產的所有科學技術。宗旨 第三條 保護和修復歷史遺跡的目的是保護它們作為歷史見證和藝術品。保護第四條 保護古跡的關鍵在于日常維護。第五條 使用歷史遺跡總是有利于保護歷史遺跡。因此,這種使用是必要的,但不能改變建筑的布局或裝飾。只有在這個限度內,才能考慮或允許因功能變化而需要做的變化。第六條 保護古跡包括保護一定規模的環境。必須保存傳統環境中存在的地方,不得建造、拆除或改變主體和顏色關系。第七條 古跡不能與所見證的歷史和環境分離。除非需要保護歷史遺跡,或因國家或國際利益極其重要而證明有必要,否則不得全部或局部搬遷歷史遺跡。第八條 雕塑、繪畫或裝飾作為整個歷史遺跡的一部分,只有在不移動的情況下才能移動,不能保證其保存。修復 第九條 修復過程是一項高度專業的工作,旨在保存和展示歷史遺跡的審美和歷史價值,并尊重原始材料和確鑿的文獻。一旦出現猜測,必須立即停止。此外,即便如此,任何不可避免的添加都必須不同于建筑的組成,并且必須有現代標志。在任何情況下,修復前后都必須對歷史遺跡進行考古和歷史研究。第十條 當傳統技術被證明不適用時,任何科學數據和經驗被證明是有效的現代建筑和保護技術都可以用來加固歷史遺跡。第十一條 由于修復的目的不是追求風格的統一,當貢獻,因為修復的目的不是追求風格的統一。當一座建筑包含不同時期的重疊作品時,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底層的價值很小,顯示的東西具有很高的歷史、考古或審美價值,保存完好,足以解釋這樣做的原因。對所涉及的部分的重要性進行評估,并決定不僅僅依賴于負責這項工作的個人。第十二條 缺失部分的修復必須與整體和諧,但必須與原作不同,使修復不會扭曲其藝術或歷史見證。第十三條 除非不貶低建筑的有趣部分、傳統環境、布局平衡和與周圍環境的關系,否則不允許添加任何添加劑。第十四條 為了保護其完整性,保證古跡遺址的清理和開放,必須成為特殊的照顧對象。上述條款規定的原則應鼓勵在此類場所開展的保護和修復工作。第十五條發掘 按照1956年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通過的科學標準和適用于考古發掘國際原則的建議進行發掘。遺址必須保存,必須采取必要措施,永久保存和保護建筑風格及其發現的物品。此外,必須采取一切方法來促進對歷史遺跡的理解,使其能夠再現而不曲解其含義。然而,任何重建都應提前停止,只允許重建,即重組現有但已解體的部分。所用粘結材料應始終能辨別,并盡量少用,只需保證古跡的保護及其形狀的恢復。出版 第十六條 所有的保護、修復或挖掘工作應始終以插圖和照片的分析和評論報告的形式準確記錄。每個階段的清潔、加固、重組和組合,以及工作過程中確認的技術和形式特征。該記錄應存放在公共機構的檔案中,以便研究人員能夠找到。建議出版此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