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關于印發《杭州市歷史建筑保護利用規定》
為加強對我市歷史建筑保護利用的管理,根據《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杭州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辦法》、《杭州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辦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統一規劃、分類管理的原則,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于已公布的杭州市歷史建筑的保護和利用。
二、根據《杭州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辦法》的有關規定,綜合考慮建筑的歷史文化價值、保存現狀等,將已公布的歷史建筑分為四類進行保護。具體保護要求如下:
(一)歷史文化價值高、保存完好、具有代表性的歷史建筑,作為一類歷史建筑進行保護。保護標準如下:
1.嚴格保護現存的歷史信息與原物質載體。有依據地恢復被改動的部分,增加必要的安全保護設施。本著最低干預的原則,適度改善基礎設施。
2.不得改變所有原立面、屋頂造型和做法。可以清除后期添加的無歷史文化價值的部分,有依據地恢復原立面。
3.不得改變平面的外圍尺寸與布局。不得改變承重墻、主要隔墻位置和層高,不得拆除或加設隔墻和隔層。確需在次要空間增加或拆除隔墻的,必須遵循可逆性和可識別性原則。不得隨意改變原裝修尺寸、位置和構件。不得改變內部裝飾風格,不得改變或損毀保存較好的原裝飾物。
4.不得進行非加固性結構改動。原則上不得改變原結構,如確需加固,應遵循可逆性原則和可識別性原則。添加結構加固構件僅限于排危需要。
(二)歷史文化價值較高、保存基本完好、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歷史建筑,作為二類歷史建筑進行保護。保護標準如下:
1.嚴格保護現存的主要歷史信息與現存的原物質載體。選擇重點有依據地恢復被改動的部分。增加必要的安全保護設施。允許在次要部位添加基礎設施。
2.不得改變主要立面、沿街立面、屋頂造型和做法。對城市道路、景觀道路視線可及的外立面和內立面,不得改變其色彩和表面材質,不得采用與建筑類型、年代、風格不相符的建筑元素。
3.不得改變平面外圍尺寸。不得改變承重墻、主要隔墻位置和主要空間層高,不得拆除主要隔墻和隔層,不得加設隔墻和隔層。確需在次要空間增加隔墻的,必須遵循可逆性和可識別性原則。為改善使用功能和住戶生活質量,允許在次要位置增設門窗。不得改變內部主要裝飾風格。
4.不得改變主要空間結構。對結構的加固不得影響結構的外觀,包括面層材料、可見結構(如墻、柱、外露屋架)的三維尺寸。增設外露結構僅限于排危需要,且必須遵循可逆性原則。
(三)具有一定的歷史文化價值、保存基本完好的歷史建筑,作為三類歷史建筑進行保護。保護標準如下:
1.清除無價值的改動部分,恢復立面原貌,兼顧適度利用進行基礎設施改造。
2.除非歷史原貌不可辨識且現狀保存不佳,不得改變主要立面、沿街立面、屋頂造型和做法。對立面的改動不得導致建筑類型、年代、風格不可辨識。
3.不得改變平面的外圍尺寸和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的空間結構。
4.不得改變主要結構,增設外露結構須遵循可識別性原則。
(四)具有一定的歷史信息和物質載體遺存的歷史建筑,作為四類歷史建筑進行保護。保護標準如下:
1.保護現存的主要歷史信息與現存的原物質載體,恢復重要特征。允許運用可識別性原則進行適度改造設計。
2.不得改變主要立面和沿街立面,對其他立面、屋頂造型和做法的改動不得導致建筑類型、年代、風格不可辨識。
3.對建筑內、外部改變遵循可逆性和可識別性原則。
三、不得改變或損毀建筑室內外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原附屬物(如裝飾物、家具、假山、綠化等)。對于暫不確定是否具有歷史、文化價值或個體特色的,應先予以保留,待確認后再作處理。
四、建筑因不可抗力因素和其他原因導致綜合價值發生較大變化的,應重新評定其風貌保護等級。因復原性修繕或不可抗力導致建筑形態發生改變的,以改變后的建筑形態作為新的保護對象。
五、有科學依據地進行復原性修繕。獲杭州市歷史建筑保護專家組認可后,可對建筑形態、建筑結構、建筑裝飾等不符合原貌的部分加以改變,以恢復其原貌。其改變不受以上條款限制。后期添加的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部分應予以保護。基礎以上部分已不存在的歷史建筑原則上不予重建。
六、一般建設活動應避讓歷史建筑。歷史建筑原則上應原址保護。歷史建筑與重大城市建設活動發生沖突的,允許其遷建,但應經過嚴格論證和審批。
七、建設加油站、煤氣儲存站等易燃、易爆或其他具危險性的公共設施,需與歷史建筑保持安全距離。
八、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屋頂、露臺、挑檐或利用房屋外墻懸空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擅自拆改院墻、開設門臉。
(三)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和污染物。
(四)燃放煙花爆竹。
(五)違章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六)違章圈占道路。
(七)在庭院、走廊、陽臺、屋頂亂掛或者堆放雜物。
(八)沿街或者占用綠地、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堆放雜物,從事對歷史建筑有害的活動。
九、已公布為歷史建筑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或其組建的歷史文化街區管理機構應在2個月內將保護要求書面告知所有人、使用人和相關物業管理單位,并與所有人、使用人簽訂保護責任書。所有人、使用人轉讓或出租歷史建筑的,應當將有關保護要求告知受讓人、承租人。
十、歷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按照建筑的具體保護要求負責修繕、保養歷史建筑,積極配合經杭州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對該處歷史建筑開展的修繕、改建等工程。歷史建筑因自然原因或者受到其他影響發生損毀危險的,建筑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立即組織搶險保護,采取加固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歷史建筑的產權人應承擔歷史建筑修繕、保養、排危等工程的相應費用。
十一、改建歷史建筑的衛生、排水、電梯等基礎設施的,應盡可能減少對歷史原物的影響,符合該歷史建筑的具體保護要求,并報所在區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管理機構備案。
十二、禁止在歷史建筑上設置戶外廣告。設置空調、遮雨篷、招牌、霓虹燈、泛光照明等外部設施應當符合歷史建筑的具體保護要求,并應盡可能與建筑立面相協調。嚴格控制對一、二類歷史建筑增設保護需要以外的輔助用房。如確需設置,須報所在區相關主管部門批準。
十三、歷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盡可能保留并延續歷史建筑的原設計使用性質。如確需調整,應按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使用。歷史建筑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按照調整后的使用性質使用歷史建筑。
十四、歷史建筑應以保護為主,產權人和使用人可以適度、合理地進行功能利用,鼓勵將其作為參觀游覽場所和文化設施等。禁止對歷史建筑有重大損害和污染的使用方式。不得采用有損其文化形象的使用方式,用作其他使用方式亦不得采用有損于歷史建筑文化形象的裝飾裝修風格。
十五、歷史建筑在使用過程中,其荷載應與結構強度相匹配。禁止不符合結構安全要求的利用,以及可能導致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損壞、影響建筑壽命或者危害建筑安全的使用方式。加強對歷史建筑消防設施的配備,木結構建筑和部分磚木結構建筑不得用作消防隱患較大的用途。
十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