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建筑物臨街門面裝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物臨街門面裝飾管理,創造良好的城市環境,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建成區內進行建筑物臨街門面裝飾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物臨街門面裝飾(以下簡稱門面裝飾)是指為達到一定的景觀效果,對建筑物臨街外立面進行局部修飾處理的活動,包括對門面進行改造、設置牌匾和標識、搭建臺階等。
第四條市市容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門面裝飾的管理工作。
區市容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門面裝飾的管理工作。
規劃、房地、建設、市政公用、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門面裝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門面裝飾應當符合市容規劃要求,與周邊建筑和環境相協調,并與城市亮化、美化相結合。
歷史文化街區的門面裝飾還應當符合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
第六條進行門面裝飾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市容規劃確定的區域景觀要求;
(二)不改變建筑物原建筑風格;
(三)同幢建筑物門面裝飾的外形、尺度、色彩應當協調,牌匾位置應當統一,臺階應當整齊;
(四)符合公共安全要求。
第七條下列建筑物不得進行門面裝飾:
(一) 已經確定拆除的建筑物;
(二) 房屋安全主管部門確定為危險房屋的建筑物;
(三) 其他不宜進行門面裝飾的建筑物。
第八條需要進行門面裝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在市區主要街路進行門面裝飾的,應當向市市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其他街路進行門面裝飾的,應當向所轄區市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區主要街路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投資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裝飾面積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門面裝飾,除經市容主管部門批準外,還應當到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對建筑物臨街門面進行整體裝修的,應當經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條申請門面裝飾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平面位置圖、現場實景圖、景觀效果圖及經規劃部門審核同意的設計圖;
(三)房屋產權證明。租賃他人房屋的,須提交租賃合同和產權人同意證明;
(四)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從事經營活動的,須提交工商營業執照;
(五)涉及利害關系人的,須提交利害關系人同意進行門面裝飾的書面證明;
(六)涉及消防安全的,須提交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明;
(七)涉及房屋安全的,須提交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明;
(八)安全保證書。
第十一條市容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現場踏查。符合條件的,核發許可決定;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告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申請人取得門面裝飾許可決定后,應當按照批準的地點、時間、設計圖和效果圖進行門面裝飾。
第十三條申請人取得門面裝飾許可后,應當在九十日內竣工。逾期未竣工的,該項行政許可自行廢止。
第十四條門面裝飾過程中,建筑規劃已經預留牌匾位的,牌匾應當設置在牌匾位內,不得超出或者小于牌匾位邊線;建筑規劃未預留牌匾位的,由市容主管部門統一確定牌匾位。
第十五條門面裝飾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圍擋,并保護好樹木及市政公用、環境衛生設施。材料、設備和工具應當在規定范圍內堆放整齊。在施工中不得泥漿撒漏、污水外流。易于揚塵的物料應當采取覆蓋措施,防止粉塵污染。
第十六條門面裝飾施工時,應當遵守安全施工操作規范,確保作業人員和相鄰人員的人身及財產安全。
門面裝飾增加的附屬物涉及公共安全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并按設計要求規范施工。
第十七條門面裝飾施工需要臨時占道的,應當到市容主管部門辦理施工占道許可。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門面裝飾發生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妨礙市容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市容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門面裝飾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瀆職失職、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門面裝飾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