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市場失信對象名單將列出9種情況
據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介紹,為加強北京市嚴重失信建筑市場主體管理,建立失信聯合處罰機制,促進建筑市場主體提高誠信意識,依法經營實踐,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市場失信聯合處罰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全文如下:
北京市建筑市場失信聯合處罰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嚴重失信建筑市場主體管理,建立失信聯合處罰機制,促進建筑市場主體提高誠信意識,依法經營執業,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建設以信用為基礎的社會信用體系新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務院發布〔2019〕35)《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處罰對象名單管理的指導意見》(發改財務規定〔2017〕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號)、《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0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主體,是指建筑、建筑、監理、招標代理、成本咨詢、質量檢驗、建材供應等企業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以及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失信聯合處罰對象名單管理,是指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對工程建設活動中嚴重失信的建設市場實施重點監督和聯合處罰制度。
第四條市、區住房和城鄉(市)建設委員會按照誰監督、誰認定、誰負責的原則,按照本辦法所列的認定情況、依據和程序,將嚴重破壞信任的建設市場實體列入破壞信任的聯合處罰對象名單。其中,注冊執業人員列入破壞信任聯合處罰對象名單的,市、區住房和城鄉發展委員會應當事先通知。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市場主體列入失信聯合處罰對象名單:
(一)違反行政審批通知承諾的;
(二)以欺騙手段使用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
(三)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四)串通投標、弄虛作假參與投標的;
(五)違法發包、轉包、分包、關聯、行政處罰;
(六)發生重大或者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一般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
(7)在同一施工周期內,因現場混凝土或砂漿施工揚塵違法行為受到處罰4次以上,惡意造成揚塵污染,拒不整改;
(八)被法院判定拖欠工程款或者勞務費,拒不履行有效法律文件規定的義務的,列入國家法院不誠實被執行人名單的;
(九)其他法律法規定的嚴重失信行為。
第六條建筑市場主體嚴重失信分為可修復失信和不可修復失信。
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八)項所列情形為可修復失信,公示期為6-12個月;其他情形為不可修復失信,公示期為12個月。
第七條建筑市場主體嚴重失信的認定依據如下:
(一)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或仲裁裁決書;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責令改正通知書;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本辦法第五條第(二)、(四)項的文件。
第八條列入失信聯合處罰對象名單,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收集核實符合失信聯合處罰對象名單的建筑市場主體失信信息,并存檔相關證據;
(2)登錄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信用服務監管平臺,申請列入失信聯合處罰對象名單,列出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日期、原因、部門等相關信息,明確整改要求和期限;
(三)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提交《北京市建筑市場失信聯合處罰對象名單》(見附件)及相關證據資料;
(4)經市住房和城鄉發展委員會核實后,將建筑市場主體列入失信聯合處罰對象名單,并通過市住房和城鄉發展委員會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以下程序移除失信聯合處罰對象名單:
屬于不可修復失信行為的建筑市場主體,列入失信聯合處罰對象名單的,在公示期內未列入失信聯合處罰對象名單的,在公示期滿后自動從失信聯合處罰對象名單中刪除。
屬于可修復破壞信托行為的,建設市場主體應當在宣傳期間糾正破壞信托行為,消除不良影響,提交可靠的承諾,并向市、區住房和城鄉(市)建設委員會申請移出。市、區住房和城鄉(市)建設委員會確認后,建設市場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2)、(3)、(4)項規定的程序移出破壞信托的聯合處罰對象名單,但宣傳期不得少于6個月。
第十條建筑市場主體對列入失信聯合處罰對象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區住房和城鄉(市)建設委員會提出上訴,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市、區住房和城鄉(市)建設委員會應當及時核實和處理。
第十一條市、區住房和城鄉(市)建設委員會應當將建設市場主體列入失信聯合處罰對象名單為重點監督對象,可以采取以下監督措施:
(一)全面核實企業資質和人員資格動態;
(二)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重點核查;
(三)增加行政檢查安排中的檢查頻率;
(四)不得作為評選表彰對象,已獲得的表彰不再納入市場行為信用評價。
市、區住房和城鄉(市)建設委員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處罰對象名單的建設市場實施重點監督。
第十二條市住房和城鄉發展委員會通知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稅務、公安、紀律檢查、監督、司法、銀行等有關部門,對列入失信聯合處罰對象名單的建設市場實施聯合處罰。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20年9月2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