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黑山巖畫保護條例(附全文)
(2019年11月20日,嘉峪關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加強黑山巖畫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甘肅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適用于黑山巖畫的保護、管理、研究和利用。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黑山巖畫,是指分布在本市黑山巖畫保護區內的歷史文化遺跡,由古代人類線刻、磨、鑿、畫在巖石上,反映當時人類生產生活的符號、圖片、文字。
本市黑山巖畫保護區外發現并確認為巖畫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條黑山巖畫的保護范圍甘肅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圍確定,建設控制區按甘肅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布的范圍確定。
第五條黑山巖畫的保護利用應當貫徹保護第一、搶救第一、科學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保持黑山巖畫依賴環境和文化景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按照黑山巖畫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負責黑山巖畫的保護、管理、研究和利用。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是黑山巖畫保護管理主管部門,負責依法監督管理黑山巖畫保護。市黑山巖畫保護管理機構對黑山巖畫實施日常保護、管理和研究。
發展改革(價格)、財政、住房建設、文化旅游、自然資源、民政、民族宗教、生態環境、水、公安、交通、城市管理執法等職能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工作。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黑山巖畫工作。
第七條市黑山巖畫保護管理機構行使下列職責:
(一)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組織實施黑山巖畫保護規劃,對巖畫保護利用提出科學建議;
(3)負責黑山巖畫的繼承保護、巖畫病害研究、學術研究、展示利用、宣傳推廣、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充分利用新技術、新材料,提高文物保護水平和效率;
(4)在黑山巖畫保護區邊界設置保護標志、邊界樁、邊界紀念碑、警告紀念碑、口號等保護設施,管理基礎設施等公共設施建設;
(五)制定黑山巖畫保護管理應急預案,參與危及黑山巖畫安全的應急處置;
(六)黑山巖畫分布集中的區域,應當采取人防、技防等防控手段進行保護;零星分布、不可移動、自然風化嚴重、瀕臨破壞的巖畫,應當以圖像、復制、數字化的形式進行搶救保護;不能實施原址保護的,應當依法遷至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
(七)依法保護文物安全;
(8)根據黑山巖畫的分布,建立黑山巖畫保護檢查制度,聘請文物保護人員依法進行檢查保護,開展調查、監測、檢查等日常管理;
(九)利用先進技術,建立黑山巖畫保護檔案,實現檔案數字化;
(10)收到公民、法人等組織在黑山巖畫保護規劃范圍外發現巖畫或疑似巖畫報告后,立即趕到現場,采取臨時保護措施,必要時通知公安部門協助保護現場;
(十一)行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授予或者委托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黑山巖畫保護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黑山巖畫保護專項資金,用于黑山巖畫的保護、管理、研究和利用。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黑山巖畫保護提供捐贈和捐贈。捐贈和捐贈應當按照《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或者按照與捐贈人的協議執行。捐贈金應當用于黑山巖畫的保護和管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黑山巖畫保護納入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與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水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旅游規劃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保護黑山巖畫,有權制止和報告破壞和破壞黑山巖畫的行為。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黑山巖畫保護、研究和文化創意產品開發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黑山巖畫是不可再生的文化遺產,本身禁止下列行為:
(一)盜竊、買賣、搶劫、私分或非法占有黑山巖畫;
(二)刻畫、繪畫、損壞、撬砸、故意踩踏畫面;
(三)在巖畫石面上損壞石面;
(四)未經批準擅自脫模復制、拓印;
(五)其他損害巖畫本體及其所附巖石、懸崖的行為。
第十二條黑山巖畫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移動、損壞黑山巖畫保護標志、界樁、界碑等保護設施;
(二)探礦、采礦等行為;
(三)交通、電力、水利、農業等建設工程行為;
(四)開墾植被、改變水系、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險品,破壞生態環境;
(五)取土、取石等破壞地形地貌的行為;
(六)越野、探險祭祀、喪葬、駕駛機動車;
(7)建設項目或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需要組織實施的,應當經國家文物局批準,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在充分保證黑山巖畫依賴環境和文化景觀安全的前提下組織實施;
(八)其他可能損害黑山巖畫及其附屬巖石、懸崖的行為。
第十三條禁止在黑山巖畫建設控制區進行可能損害巖畫安全、環境和歷史特征的行為。交通、電力、水利、農業等建設活動經依法批準后,應當嚴格控制建筑物、構筑物的規模、顏色、高度和建筑征,不影響黑山巖畫的整體環境特征。
第十四條污染、破壞黑山巖畫及其環境的設施、場所,應當在規定壞的單位和個人在規定期限內有序退出和處理;危害黑山巖畫真實性、完整性、破壞歷史特征的建筑物、構筑物依法改造、拆除。
第十五條經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在黑山巖畫保護范圍內開展考古發掘活動的,由市黑山巖畫保護管理機構指定專業人員參加。
黑山巖畫因教學、科研、宣傳、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等需要復制、拓印的,應當依法提前辦理審批手續。
影視拍攝或者其他商業活動,應當提前與市黑山巖畫保護管理機構簽訂保護協議,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確保黑山巖畫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受影響。
第十六條使用黑山巖畫或巖畫遺址作為旅游景點和景點的,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劃。經營者應當與市黑山巖畫保護管理機構簽訂保護協議,明確保護措施和責任。黑山巖畫或巖畫遺址不得作為企業的經營資產。
第十七條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文物等部門應當在結案后免費移交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在巖畫本體上刻畫、繪畫、損壞不嚴重或擅自移動、損壞黑山巖畫保護標志、界樁、界碑等保護設施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祭祀、喪葬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駕駛機動車輛越野、探險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在巖畫本體和附屬懸崖上脫模復制、拓印巖畫或者其他損害巖畫本體及其依賴環境、文化景觀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5)破壞地形、地貌、生態環境的,如取土、取石、開墾植被、改變水系等,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6)撬、故意踩踏圖片、在巖畫本體附著的懸崖上描繪新圖片、文字或符號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7)擅自在黑山巖畫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項目或者探礦、采礦、爆破、鉆探、挖掘的,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國家工作人員在黑山巖畫保護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府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拒絕、阻礙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不接受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由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