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營造法式》你了解多少?
中國古建筑具有悠久的歷史傳統和光輝的成就。我國古代的建筑藝術也是美術鑒賞的重要對象。而要鑒賞建筑藝術,除了需要理解建筑藝術的主要特征外,還要了解中國古代建筑的規范施工。《營造法式》就是很好的施工規范書,下面大家一起來了解下吧!
《營造法式》的來源:
《營造法式》是宋崇寧二年(1103年)時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李誡,是李誡在兩浙工匠喻皓《木經》的基礎上編成的。
《營造法式》既是北宋官方頒布的一部建筑設計、施工的規范書,也是我國古代最完整的建筑技術書籍,標志著中國古代建筑已經發展到了較高階段。
《營造法式》的簡介:
《營造法式》是宋將作監奉敕編修的。北宋建國以后百余年間,大興土木,宮殿、衙署、廟宇、園囿的建造此起彼伏,造型豪華精美鋪張,負責工程的大小官吏貪污成風,致使國庫無法應付浩大的開支。因而,建筑的各種設計標準、規范和有關材料、施工定額、指標急待制定,以明確房屋建筑的等級制度、建筑的藝術形式及嚴格的料例功限以杜防貪污盜竊被提到議事日程。哲宗元佑六年(1091年),將作監第一次編成《營造法式》,由皇帝下詔頒行,此書史曰《元佑法式》。
因該書缺乏用材制度,工料太寬,不能防止工程中的各種弊端,所以北宋紹圣四年(1097年)又詔李誡重新編修。李誡以他個人10余年來修建工程之豐富經驗為基礎,參閱大量文獻和舊有的規章制度,收集工匠講述的各工種操作規程、技術要領及各種建筑物構件的形制、加工方法,終于編成流傳至今的這本《營造法式》,于崇寧二年(1103年)刊行全國。
《營造法式》卷內容:
《營造法式》全書一共34卷,357篇,3555條。是當時建筑設計與施工經驗的集合與總結,并對后世產生深遠影響。原書《元佑法式》于元佑六年(1091年)編成,但因為沒有規定模數制,也就是"材"的用法,而不能對構建比例、用料做出嚴格的規定,建筑設計、施工仍具有很大的隨意性。李誡奉命重新編著,終成此書。全書共計36卷分為5個部分:釋名、諸作制度、功限、料例和圖樣,前面還有"看樣"和目錄各1卷。看樣主要是說明各種以前的固定數據和做法規定及做法來由,如屋頂曲線的做法。
·第1、2卷是《總釋》和《總例》,對文中所出現的種建筑物及構件的名稱、條例、術語做一個規范的詮釋。指出所用詞匯在各個不同時期的確切叫法,以及在本書中所用名稱,統一語匯。
·第3卷:壕寨制度、石作制度。
·第4、5卷:大木作制度
·第6至第11卷小木作制度
·第12卷雕作制度、旋作制度、鋸作制度、竹作制度
·第13卷:瓦作制度、泥作制度
·第14卷:彩畫作制度
·第15卷:磚作、窯作制度等13個工種的制度,并說明如何按照建筑物的等級來選用材料,確定各種構件之間的比例、位置、相互關系。大木作和小木作共占8卷,其中大木作首先規定了"材"的用法。大木作的比例和尺寸,均以"材"作為基本模數。
·第16-25卷規定各工種在各種制度下的構件勞動定額和計算方法。·第26-28卷規定各工種的用料的定額,和所應達到的質量。
·第29-34卷規定各工種、做法的平面圖、斷面圖、構件詳圖及各種雕飾與彩畫圖案。
《營造法式》的特點:
從《營造法式》一書的主要內容,我們可以看到它有以下幾個特點:
(1)模數思想的制定和運用。大木作制度規定"材"的高度分為十五"分",而以十"分"為其厚。斗栱的兩層之間的高度定為6"分"稱為"栔"。大木作的一切構件幾乎全部用"材"、"栔"、"分"來確定的。這是模數制在我國建筑業最早的運用,并且作為一種法規被確定在《營造法式》這部巨著中。
(2)設計的靈活性。《營造法式》第3卷~第15卷中的"各作制度",即各工種的操作規程雖然都有相應的做法規定,但并未對群體建筑的布局和單體建筑的平面尺寸等有所限制;恰恰相反,《營造法式》內"各作制度"的條文后面都附有"隨宜加減"的小注,以此告訴設計人員可根據每個個體設計在各作制度的總原則下,對建筑單體和構件的比例、尺寸可以按照實際情況來確定,以充分發揮設計者的創造性。
(3)技術和經驗的總結。為了施工時方便,"總例"中列舉了圓、方、六棱、八棱等形體的徑、周長和斜長的比例數字,以便施工時工匠們掌握。如:按傳統的木構架結構規定,凡是立柱都有"側腳"(即柱礎),柱頭向內微傾約1%,同時廊柱的邊柱(四角柱)有"升起",就是柱的高度從中柱向兩端逐漸加高。這樣,使整個建筑木構架產生向內傾斜的傾向,客觀上增加了建筑物的穩定性,也為屋頂部分四角的飛檐創造條件。在橫梁與立柱交接處用斗栱支托,既美觀又可減少梁端剪力,只是復雜的斗栱結構的卯榫"絞割"往往會減少每個構件斷面的1/3~1/2,是個重要缺點,但在《營造法式》中對此規定了較合理的"絞割"比例和位置。
(4)裝飾與結構的統一。《營造法式》對石作、磚作、小木作、彩畫等都有詳細的說明和圖樣,明顯地體現出宋代建筑在藝術形象和雕刻裝飾等加工工藝方面比唐朝建筑更精致、更全面。柱梁、斗栱等木構件,在規定它們的結構尺寸和構造方法的同時,也規定了它們的藝術加工方法,如梁、柱、斗栱、椽頭等構件的輪廓和曲線,就是用"卷殺"的方法(就是按比例、分段作圓弧曲線的方法)進行制作的,利用結構構件本身,只是稍作適當的藝術加工,使它兼有受力和裝飾效果,這是我國古代木構架建筑的特征之一,也是中國建筑文化對人類文明的貢獻。
(5)建筑生產管理的嚴密性。在全書34卷中,用13卷的篇幅來敘述功限(勞動定額)和料例(材料消耗定額和質量標準),足見施工管理的重要性。在計算勞動定額時,首先按四季白天的長短分為中工(春、秋)、長工(夏)和短工(冬)三種時段,工值以中工為準,長、短工各增或減10%,而軍工、雇工還有不同的定額;其次,對每一工種的不同構件(或部位),按等級、大小和質量要求,如運輸距離遠近、水流的順流或逆流、所加工木材的軟硬等,分別規定了工值的計算方法。料例部分各種材料的消耗都有詳細而具體的定額,執行起來十分方便。
可見,《營造法式》就是當時的建筑法規。有了它,無論是對群體建筑的布局設計和單體建筑及構件的比例、尺寸的確定,以及編制各工種的用工計劃、工程總造價,還是編制各工種之間先后順序、相互關系(相當于現在的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和質量標準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既便于建筑設計和施工順利進行,也便于隨時質檢和竣工驗收。
《營造法式》建筑的分類:
規定建筑等級,按質量高低進行分類,有利于區別對待,控制工料,節制開支,特別在建筑量較大的情況下,更需要這種分類。《法式》中雖未明確列出建筑分類,但從各卷所述內容可以看出實際上官式建筑有四類:
第一類:殿閣。包括殿宇、樓閣、殿閣挾屋、殿門、城門樓臺、亭榭等。這類建筑是宮廷、官府、廟宇中最隆重的房屋,要求氣魄宏偉,富麗堂皇。
第二類:廳堂。包括堂、廳、門樓等,等級低于殿閣,但仍是重要建筑物。
第三類:余屋。即上述二類之外的次要房屋,包括殿閣和官府的廊屋、常行散屋、營房等。其中廊屋為與主屋相配,質量標準隨主屋而可有高低。其余幾種,規格較低,做法相應從簡。
這三類房屋在用料大小、構造仿上、建筑式樣上都有差別:
用料方面,殿閣最大,廳堂次之,余屋最小。《法式》規定房屋尺度以"材"為標準,"材"有八等,根據房屋大小、等第高低而采用適當的"材",其中殿閣類由一等至八等,均可選用,廳堂類就不能用一、二等材,余屋雖未規定,無疑級別更低對于同一構件,三類房屋的材用料也有不同的規定,例如柱徑:殿閣用二材二栔至三材;廳堂用二材一栔;余屋為一材一栔至二材。梁的斷面高度,以四椽袱和五椽袱為例:殿閣梁高二材二栔;廳堂不超過二材一栔;余屋準此加減。摶的直徑:殿閣一材一栔或二材;廳堂一材三分,或一材一栔;余屋一材加一、二分。這樣就使這三類建筑的用料有了明顯差別。
在構造上,殿閣的木架做法和廳堂不同,殿內常用平棋和藻井把房屋的結構和內部空間分為上下兩部分:平棋以下要求宏麗壯觀,柱列整齊,柱高一律,內柱及內額上置內槽斗拱以乘天花,殿內專修華美;平棋以上因被遮蔽,無需講究美觀,但求堅牢即可,所以采用"草架"做法,摶、袱不必細致加工,枋木矮柱可以隨意支撐,以求梁架穩固。至若廳堂,一般不用平棋藻井,內柱皆隨屋頂舉勢升高,主外側短梁(乳袱、三椽袱等)插入內柱柱身,使木架的整體性得到加強,斗拱較簡單,通常只用斗口跳、四鋪作,但也用至五鋪作、六鋪作者。為了美化室內露明梁架,梁、柱、摶、枋等交接處用拱、斗、駝峰等作裝飾。關,余屋,書中并無專論,僅從零星敘述中推測有兩種情況:殿閣的廊屋,為了配合主殿,規格較高,可置鴟尾,用斗拱;一般余屋如官府廊屋,常行散屋、倉庫營房等,則用柱梁作、單斗只替和把頭絞項作等做法。
在建筑式樣方面,殿閣多用四阿殿與九脊殿屋頂面闊達十一間,如有副階則成重檐,斗拱出跳多至八鋪作。屋面用瓦尺寸大,可用琉璃瓦與青緄瓦,正脊壘瓦可達37層。廳堂屋頂一般只用"廈兩頭造"和"出際"(又稱"屋廢",即懸山頂),屋面或用筒瓦、或用板瓦作蓋(如板瓦作蓋則檐口用重唇板瓦和垂尖花頭板瓦),正脊用獸而不用鴟尾。常行屋舍式樣未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