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歷史建筑修繕有“法”可依 不得破壞歷史風貌
揚州是一座文化古城,歷史建筑眾多,如何保護與利用這些建筑是一個熱點話題。日前,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通過了《揚州古城歷史建筑修繕管理辦法(草案)》。我市明確,揚州古城歷史建筑修繕應當遵循保護性、安全性、及時性原則,不得破壞其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
修繕不得破壞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
《辦法》明確,歷史建筑是指經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揚州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物、構筑物。歷史建筑修繕應當遵循保護性、安全性、及時性原則,不得破壞其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
歷史建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歷史建筑開展日常巡查,督促歷史建筑修繕責任主體及時修繕,并定期向市城鄉規劃部門報告巡查情況。市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巡查情況,會同文物、房管等部門擬定歷史建筑修繕年度計劃,并報揚州古城保護委員會審定。
非國有歷史建筑由所有人負責修繕
《辦法》明確,國有歷史建筑由使用人負責修繕,非國有歷史建筑由所有人負責修繕,所有人、使用人不明的由歷史建筑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者管委會負責修繕。
歷史建筑日常保養維護以及不涉及體現歷史風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構造、裝飾的輕微修繕,修繕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歷史建筑保護要求實施。除此情形以外,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修繕責任主體應當向市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歷史建筑修繕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市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市文物、房管、城鄉建設等部門制定《揚州市歷史建筑修繕技術導則》。
經批準的修繕設計方案不得擅自變更
《辦法》明確,申請歷史建筑修繕,修繕責任主體應當向市城鄉規劃部門提交以下材料:申請書、權屬證明材料、修繕設計方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鄉規劃、文物部門應當對修繕設計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經批準的修繕設計方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修繕責任主體應當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經批準的修繕工程竣工后,修繕責任主體應當向市城鄉規劃部門申請核實,市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市文物部門在十個工作日內組織核實。
非國有歷史建筑修繕可給予補助
歷史建筑修繕費用由修繕責任主體承擔,對非國有歷史建筑修繕責任主體按照批準要求進行修繕的,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修繕責任主體應當將修繕工程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電子文本等檔案資料,在竣工核實通過后十五日內報送市城鄉規劃部門。市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前款規定的檔案資料移交市城建檔案機構。
《辦法》明確,未經批準,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依據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