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為什么文物古跡被拆辦?
破壞文物的情況并不少見。被破壞的文物有的是文物保護單位,有的是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有的是紅色革命遺址。既有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安全監督,也有文物保護責任單位的照顧。每個人眼中的文物甚至被文物本體嚴重破壞,令人心碎。
那為什么文物這么容易被拆毀呢?大概有三個原因。
一是政府文物保護主體責任強,但監督執行意識缺失。
《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文物保護實行屬地管理,即當地政府承擔文物保護的主要責任。然而,當經濟發展、城鄉建設與文物保護發生沖突時,文物往往會被犧牲。許多地方政府甚至認為,文物歷史悠久,經歷了風風雨雨,情況破舊,不符合現代大都市和新農村建設,非常不相稱,影響城市外觀,最好摧毀,舊外觀改變新外觀。
同時,不可移動的文物點一般位于老城區,地理環境優越,土地和黃金,政府以危險房屋的名義出讓土地;有些人認為文物保護投資大,效果慢,甚至無底洞,修復看不到成就,不如建幾個建筑快,影響大;許多黃金地段由于幾個文物保護單位不能隨意遷移,有保護范圍和施工控制區,土地開發利用有限,地方政府千方百計讓文物讓路,影響土地財政收入。
二是缺乏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文物安全監督人才。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文物保護有法律責任,依法承擔文物安全監督責任。但文物行政管理屬于弱勢部門,客觀困難、阻力大,難以履行職責。根據2016年國家文物局統計,全國2800多個縣(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不足300個,僅占10%以上。
同時,少數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也不愿意、不愿意、不容易,文物保護資金少,在職人員少,懂專業管理的人少。有些人不敬業,不作為,明顯違反文物保護法,知道這是政府或強有力部門支持的重點項目,視而不見,不敢爭論,依法調查,有時甚至幫助當地政府搪塞。不及時報告文物違法案件,怕牽連問責,能蓋就拖,文物安全監管無效。
三是企業法人缺乏專業人員,不知道違法行為,缺乏社會責任。任何性質的企業都有義務依法保護文物,這既是法律要求,也是社會責任。但實際上,許多企業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追求金錢可以是神的概念,大納稅人很容易獲得政府提供的優惠條件,政府引進的關鍵項目可以支付罰款拆除文物,簡而言之,只要錢可以換取拆除文物的合法通行證。一些開發商知道地塊內有許多文物,使用垃圾填埋河,提高基礎,迫使古橋、古建筑遷移,有時不可移動的文物在夜間根除,大膽,無畏,無法無天,因為企業知道即使群眾報道,媒體曝光,當地政府將作為傘幫助滅火救援,沒有對文物的敬畏。
上好五保險,避免文物被毀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保護和利用文物資源是我們當代人的共同責任。我們不能讓文物如此容易地消失在我們手中。良好的五項保險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文物的快速破壞。
加強政府的主要責任是第一項保險。地方政府不重視文物保護,不能正確處理發展與保護的關系,不真正樹立保護文物也是成就的理念,不履行依法保護文物的責任,是文物迅速消失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強政府依法履行文物保護的主要責任是核心問題和最關鍵的保險。
這就要求地方政府將文物保護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文物保護單位及其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區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社會公布。明確有關單位的文物保護安全責任,加強績效考核和問責。
把增強相關部門依法盡職作為第二道保險。文物保護不是文物行政部門一家的事,如果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都依法盡到保護的責任,部門之間加強溝通協調,在項目規劃、土地出讓、建設許可證發放、事中事后監管等環節都能形成合力,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不推諉扯皮,文物被毀的概率就會大大降低。
這就要求文物行政部門首先要承擔主管責任,扎實做好文物保護的基礎工作,做好文物保護單位的四有工作,特別是未經批準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要及時登記公布,防止損失。督促有關責任單位落實保護責任,及時制止并如實報告問題。
以提高責任單位的保護意識為第三項保險。文物保護的責任單位不同,包括實際用戶、私有產權所有者、日常管理責任單位等。這些文物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是否知道文物的存在。如果他們有很強的保護意識,文物就不會在他們的眼瞼下消失。因此,要加強文物法制和保護知識宣傳,告知他們文物保護的責任和義務。協助他們制定文物安全保護措施,明確安全責任人,建立溝通順暢的信息渠道,及時了解文物安全,協調處理各種文物安全風險,使他們成為文物的所有者。
以引導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為第四項保險。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是避免文物損壞的有效途徑。大多數文物保護志愿者、熱愛文物的社會人員和新聞媒體都是文物安全的守護者,當地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協也是文物保護的監督者。只要充分發揮各方參與和監督的積極性,文物保護就有基礎,文物安全是可能的。
因此,各級政府應高度重視文物保護的社會參與,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手段和途徑,加強文物保護和宣傳。鼓勵人們進入博物館、紀念館、大型遺址公園和文物保護單位,感受文物遺產保護給公眾帶來的快樂和享受,激發人們自覺愛護文物、保護文物、支持文物工作的熱情,成為文物安全的守護神。
加強日常檢查,及時制止違法行為作為第五項保險。人為文物損壞與自然突然破壞在時間周期上存在一定差異。如果所有責任單位和公眾都能關注文物的安全,文物就不容易一夜之間消失。在項目規劃階段和建設初期,可以挽救文物的生命,避免文物損壞后的遺憾,讓責任單位接受處罰,吸取教訓。
因此,文物安全相關責任單位和負責人應加強日常檢查,及時制止損壞跡象,文物行政執法機構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部分損壞文物責令整改,嚴重違法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司法和行政問責,堅決維護法律尊嚴,建物安全防線。